〔2018〕佛市珠江復字1號
重新復查申請人黃潔卿于2018年4月3日向本處提交《投訴信》,請求撤銷(2016)佛市珠江撤字第1號《復查決定書》,追究違法、違紀人員的法律責任。佛山市公證協會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處發函,認為(2016)佛市珠江撤字第1號《復查決定書》存在法律適用方面的疑義,建議本處就原公證爭議進行重新復查。本處于2018年4月28日決定重新進行復查,2018年5月25日重新復查完畢,作出 (2018)佛市珠江復字1號《重新復查決定書》。
依照《公證程序規則》第六十三條第(一)項、第六十七條第一款、《公證復查爭議投訴處理辦法(試行)》第六條、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,決定如下:
1. 撤銷廣東省佛山市珠江公證處《復查決定書》〔(2016)佛市珠江撤字第1號〕;
2. 維持〔80〕禪證字第107號《結婚證明書》,不予撤銷;
3. 維持〔90)佛市證字第3649號《結婚證明書》,不予撤銷。
重新復查申請人黃潔卿、原復查申請人梁華對本決定有異議的,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佛山市公證 協會提出公證復查爭議投訴。
特此公告。
廣東省佛山市珠江公證處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